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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 年 12 月 2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总局令第 16 号),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制定《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

  一、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CBIT1.5236 一-2008),所谓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

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
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比较难以界定,而且极易发生变化,较多
存在的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程要求的物的危险状态。
兼顾两方面的因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本规

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
上的缺陷。才被界定为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的分级

  原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中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事故隐患
分为三级,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小隐患亦可能引发大事故。为了方便操作,结合
多年的实际情况,根据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两级。《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

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
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