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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591 号),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1 月 2613 国务院发布的《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的要求,一是对化学品按其健

康、环境和物理危险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统一分类

;二是对每种化学品进行统一

危险公示要素,包括标签和安全数据单。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一是具有毒害、腐蚀、

爆炸、燃烧、助燃等特性的化学品

;二是具有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要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

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
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
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
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

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

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适用的主体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股份制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
然人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还是自然人,只要从事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排除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