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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2 年 9 月 3 日原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

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
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一、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的需要,决定实施的一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 300X121-F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新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为了
鼓励和发展专业技术的社会化中介服务,国家先后实施了律师、会计师、建造师
等一系列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但在安全生产领域长期没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
制度。随着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进步,急需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安全专
业技术服务人员。为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工
作,国家决定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填补安全生产领域专业技术
执业资格制度的一项空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科技进步,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依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并经注册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
员,可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或者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注册安全
工程师有权依法从事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业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
然,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违规从事业务活动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国家不仅要鼓励、支持安
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同时也要依法规范和监督管理,建立有序的安全生产中
介服务体系。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相关业务
的合法性、规范性,注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