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 年 11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自 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矿山
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
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一、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
该法的规定。不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只要在中国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
2.空间的适用
《矿山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该法关于其适用范围的规
定,是为了与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
1986 年 3 月 19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6 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
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矿山安全是与矿产资源开采
紧密相连的,只要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就有矿山安全问题。因此,两部法律的
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矿山安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
领水包括
12 海里以内的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
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
200 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三同时”
《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