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009 年版)强制性条文
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
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
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
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
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
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
不应少于
4 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 1 个
控制性勘探点。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 5m 时,勘探孔的深
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 1.5 倍,且不应小于
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
0.5~1.0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
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