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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009 年版)强制性条文

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

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

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

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

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

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

不应少于

4 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 1 个

控制性勘探点。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 5m 时,勘探孔的深

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 1.5 倍,且不应小于

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

0.5~1.0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

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