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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2、福建省电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设计说明

 

(一)只有通用说明部分,缺专用说明部分的内容,应补充说明建筑概况(包括楼层数、建
筑高度、各层用途、建筑定性等),工业类建筑还应说明厂房或库房的生产性质及危险性等
级(通用厂房应注明现设计按丙类厂房,且未考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若今后生产性
质确定,需增加进一步消防设计,应由业主另行委托,并报消防部门审核),设计任务范
围以及本建筑设计电源引入电压等级、电缆电线敷设方式等。
(二)高层民用建筑的用电负荷等级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
规》)

9.1.1 条(强制性条文)确定,其它类建筑的负荷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

简称《建规》)

10.1.1 条(强制性条文)确定。 

二、配电系统

 

(一)配电系统中的电线电缆截面设计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以下简

称《低压》)第

2.2.2 条的规定(强制性条文)。 

(二)配电系统采取接地故障保护时,应根据《低压》

4.4.4 条(强制性条文)进行总等电

位联结设计,应设计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箱的平面布置和结线示意图,或详细说明总等电位
联结措施的具体施工做法,标准图应选用新版(

02D502-1)。 

(三)配电系统的中性线截面选型应按《低压》

2.2.6 条设计,保护线(PE 线)的截面选型

应按《低压》

2.2.9 条设计。 

(四)电源由室外引入时,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以下简称《供配

电》)第

6.0.10 条的规定,在建筑物引入处应设隔离电器。 

(五)配电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根据《低压》

4.1.2 条的规定,其动

作应具有选择性。

 

(六)配电系统中,正常电源与应急电源按《供配电》

3.0.2 条(强制性条文)在设计图纸

上应注明防止并列运行措施。

 

(七)住宅(宿舍)类建筑的配电系统应按《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以下简称

《住宅》)第

6.5.2 条的规定,在电源引入总开关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照明与插座回路应

分开设计;除空调插座外的插座回路断路器应设漏电保护装置;每套住宅的进线应不小于
10mm2,室内配电线路截面不小于 2.5mm2,卫生间等应设计局部等电位联结。 
(八)配电系统中采用多级漏电保护时,应按《低压》

4.4.22 条设计时限上选择性配合,漏

电动作电流值选择应按《民用电气》

14.3.11 条设计。 

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的电梯,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以下简称《民

用电气》)第

10.4.2 条,应由专用回路供电。 

四、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计备用电源,若采用蓄电池,按《建规》

10.1.2 条

(强制性条文)和《高规》

9.2.6 条(强制性条文),设计图纸中应注明连续供电时间。 

五、游泳池、喷水池等特殊场合应根据《民用电气》第

14.8 节的规定设计安全保护措施。 

六、建筑物防雷等级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2000 版)第 2.0.1~

2.0.4 条的规定(强制性条文)计算确定。建筑防雷措施,包括屋面避雷带网格尺寸、防雷
引下线间距等应按确定的防雷等级,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2000

版)的有关规定设计。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应按《建规》

10.3.1~10.3.1B 条(强制性条文)和《高规》9.4.1~9.4.3 条(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