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疏散口的数量
第
5.3.1 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
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1、 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 60m
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一个门;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
(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
离不超过
14m,且人数不超过 80 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
的净宽不应小于
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 时,可设置 1 个疏散出口。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
(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 5.3.1 的要求
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耐火等级
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人数
一二级
二三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三级
二三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三层
200
第二层不超过
30 人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
200m
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
2 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
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
200m2,人数之和不超
过
50 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第
5.3.2 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m
2
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
楼梯。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
2
、且每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单
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第
5.3.3 条
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
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