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8 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
表
5.3.8 的要求。
名称
房门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m)
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行走道两侧或尽端得房间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 幼儿园
25
20
-
20
15
-
医院 疗养院
35
30
-
20
15
-
学校
35
30
-
22
20
-
其它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①
注: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
5.00m。
②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 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
按表
5.3.8 减少 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 5.3.8 减少
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
可将对外出口设
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
15m
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
5.3.8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
距离。
第
5.3.9 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
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0.6m 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
小于
1.0m,边走道不宜小于 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
20 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
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超过
22 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 26 个,但前
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
90 厘米时,可增至 50 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