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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 1 个月向其主管及总经理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  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

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
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  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八条  员工辞职时,该部门经理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

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 .审查其劳动合同;
      2.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 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 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九条  员工辞职时,人事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 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 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条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 公司的项目资料;
      3. 公司价值在 40 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4. 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 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 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二条  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
公司专有资料。
    第十五条  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
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