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设计的一般原则
l 设计的一般原则
1.1 幕
墙
幕墙是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但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它由面板和支承结构体系组成,是完整的结构系统;
它相对于主体结构有一定的位移能力;
它只承受直接作用于其上的荷载和作用,不分担主体结构的荷载和作用。
因此,固定窗不属于建筑幕墙;直接固定在实体外墙上的干挂石板也不属于建筑幕墙。
1.2 技术规范及其应用
工程技术规范是已有成熟经验的总结,而不是对未来技术发展的展望。规范制定的原则是
列入成熟的技术,成熟一条写一条。尚在发展中的新技术、试用中的新技术暂不列入。待应用
较广泛\积累较可靠的经验、确有依据之后,再行列入。因此,规范并不限制新技术的应用,
规范未列入的内容,只要是规范未禁止采用的,一般可以在工程中应用,在应用中总结经
验,使它成熟起来。认为凡是规范未列入的技术不应采用的看法是不妥当的。当然,采用规
范没有列入的新技术,应有充分依据,稳妥可靠,并且幕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规范条文规定的严格性是不同的,应分别掌握,不能一律从严。规范的条文分为强制性条
文和一般性条文。强制性条文用黑体字印刷,行文采用
“必须”、“应”、“不得”、“严禁”等文字进
行最严格的限制,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所作规定必须遵守。一般性条文用宋体字印刷,其
严格程度稍作放松。一般性条文用词为
“应”、“宜”、“可”(相应反面词为“怒应”、“不宜”、“可不”)
三个等级,要区别对待。采用
“应(不应)”等级的规定,正常情况下要执行;采用“宜(不宜)”
的规定,优先采用:采用
“可(可不)”等级的规定,可以灵活掌握,选择采用。认为只要规范
条文涉及事项,都一律按
“必须”执行、不得偏离的看法是不妥当的。
山于各技术规范均在不断修改、更新,而各本规范不能同时•修订、同时颁布,总是轮流先
后,因此,在规范应用中,采用
“以最新版本为准”的原则。在技术规范条文中,凡是引用相
应规范时,如果只标明所引用相关标准的编号而无发布年份的,则以最新颁布的版本为准,
随相关新版本的发表而变更,无须特别说明。例如《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9—87 已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废止,代之以 GB50009—200l,所以,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在《玻
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中引用的风荷载计算方法和系数取
值,均应以
GB50009—2001 为准,无须等这两本幕墙规范修订。
1.3 建筑幕墙的高度
规范的适用范围不等于该项技术的适应范围。由于规范是成熟技术的总结,只能是归纳总
结两大面广、使用较多、技术成熟的经验,所以规范中有
“本规范适用于。。。。。。”的适用范围
的规定。在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工程,可以采用规范的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而无需其它专
门的措施。反之,超出了适川范围时,除应遵守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其它更有效
的技术措施,保证幕墙的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满足要求。例如,《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
GJl02—96 规定规范的适用范围是 150m 高度以下,实际上 1996 年时我国已有几十幢玻璃
幕墙高度超过
150m,最高的金茂大厦已达 420m;国外最高的已达 445m(芝加哥西尔斯大
厦
)、412m(纽约世界贸易中心)。所以,150m 的规定只是在当时条件下 102 规范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