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筑安全玻璃设计》设计的文件汇编
2008.10.18
1、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
2003〕2116
号
本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
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
(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
安装安全玻璃。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
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
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
(一)
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 面积大于 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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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
(三) 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 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 款 第 十 一 项 是 指 《 建 筑 玻 璃 应 用 技 术 规 程 》
JGJ113 和 《 玻 璃 幕 墙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JGJ102 所称的部位。
第八条 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
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 条 设计 单位应当 按照工程 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 行设计, 在建筑物 按规定应 使用安全 玻
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第六条第
(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
序施工。
第十二条 处罚(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1)安全玻璃:应用和破坏时给人的伤害达到最小的玻璃,包括夹层(胶)玻璃、钢化玻璃和防火玻璃
以及由它们构成的复合产品。
(2)有框玻璃: 具有足够刚度的支承部件连续地包住玻璃的所有边。
无框玻璃: 支承部件不符合有框玻璃的规定时,该块玻璃为无框玻璃。
(3)普通退火玻璃: 由浮法,平拉法,有槽垂直引上法、无槽法等熔制成的,经热处理消除或减小其内
部应力至允许值的玻璃。
(4)屋面玻璃: 位于建筑物顶端并与水平面夹角小于 75 度的玻璃。
(5)斜屋面窗: 位于斜屋面上且与斜屋面平行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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