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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电气工程师基础知识合同法章节辅导 2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