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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电气工程师基础知识:投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

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
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
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
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
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
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
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

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
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
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