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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电气工程师基础知识:水污染防治法 5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
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
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

;

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四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