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初探
一、设计威慑不良商人的制度,提高失信成本
人的道德水平高了,自然就不会做伤天害理的事。但在人的道德水平没有达到一定高度
的情况下,需要制度的制约。比如,食品安全事件后,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吹哨法案》,用
“放权于民”的方式实现合理监管,改变目前政府部门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的
矛盾。
《吹哨法案》其实就是一部告密者保护法案,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内部监督,即每个
人本着为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都可以站出来通过告密的手段揭露贪腐、密谋、不公等内幕,
以维护社会公正,告密者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威慑会让任何想造假的商贩不寒而栗。他
们会知道,一旦被消费者发现,他们面临的将是无尽的诉讼和倾家荡产。搞定一个食品监督
员不难,搞定成千上万的消费者难于上青天,他们不会再抱侥幸心理。这就是法经济学里的
所谓交易成本。当犯罪的成本突然增高时,犯罪的可能性自然就降低了。正如郎成平所说
“每
个知晓内情的人都可以站出来揭露、诉讼和检举,他们将因此受到保护、免责和奖励,这样
的话,
‘双汇瘦肉精’一案早就水落石出了。”另外,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信用档案,
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以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例,美国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中心的信用法律
法规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均纳入法律范畴,德国用社会信用记录监督社会
成员是否遵守社会秩序,英国通过对欺诈事件的调查和曝光并附加经济和刑事等惩罚以构
建诚信经营体系
……正是完善的诚信体系使这些国家的个人与企业将诚信看作自己的“命根
子
”,一朝失信被记录,则终生举步维艰,乃至无立锥之地,人们不得不谨小慎微,生怕触
及失信的红线,而这恰恰是我们的软肋。在疯狂逐利的背景下,期待立竿见影地实现包括食
品企业在内的经营者诚信全面回归并不现实,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规范、惩戒经营
者的紧箍咒,形成长效机制,并作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还是可行的。无数事实
已经证明,期待通过理想化的说教树立经营者
“诚信为本”的立业意识是乏力的,社会诚信
体系建设的方式和路径亟待突破,要遏制一些人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明知故犯、铤而走险的
行为,除了必须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健全法规,从法律上严厉惩治欺诈、失信行
径,提高见利忘义、坑蒙拐骗者的失信与违法成本外,建立一套诚信规范和失信约束惩罚机
制迫在眉睫。
二、效仿美、日
“连坐制”,提高食品经营者的守信意识
“双汇”事件曝光后,大批记者赶赴双汇总部漯河,但当地政府却要求酒店报告记者行
踪。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税收,往往习惯于成为问题企业的保护伞,这恐怕是我国重大食品
安全事件屡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不妨借鉴美、日的
“连坐制”。山东青岛,当地有不少水
产品出口到美国的企业,这些企业都严格按美国要求进行
HACCP(危害分析的临界控制点)
认证。企业和政府都不敢作假,原因是美国实行
“连坐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
称
FDA)会不定期突然派人抽检,一旦发现作假,则当地被判为不可信任地区,所有企业都
被列入不信任名单,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口美国。在如此严厉的连坐制度下,没有企业敢轻易
作假,也没有渔户敢轻易使用违禁药品。熟人社会相互监督效果比单纯依靠政府监管效果好
得多。平时大家相互监督,交流经验不是交流作假的经验,而是学习怎么做才能达到标准要
求。当地监管部门也特别尽力,不但平时认真抽检,还会对农民进行提高生产质量的培训。
加强企业自律与信用管理,不仅有利于拓展市场和扩大需求,更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赢
得广阔的发展空间。落实到食品企业就是加强食品行业信用管理,学习和掌握经营者自律制
度:第一类是对经营者普遍性要求的制度。如守法经营,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诚信经营、
公平交易,对销售的食品承担第一责任人义务承诺制度;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制度等。第二
类是法定要求的细化制度。具体来说,一是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要求销售者要认
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责任,对供货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审核其是否持有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