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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电气工程师专业知识:投标法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
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

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
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
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

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
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
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

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

人的身份共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