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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继电保护配置、整定计算三

  

(4)对电动机的过负荷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生产过程中易发生过负荷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应根据

负荷特性

,带时限作用于信号或跳闸。

  

2)起动或自起动困难,需要防止起动或自起动时间过长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

荷保护

,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5)对母线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应装设电动机低电压保护,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后又恢复时,需要断开的次要电动机和

有备用自动投入机械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2)根据生产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起动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3)在电源电压长时间消失后须从电力网中自动断开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

压保护。

  

4)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6)对同步电动机失步,应装设失步保护。失步保护带时限动作,对于重要

电动机,动作于再同步控制回路

;不能再同步或根据生产过程不需要再同步的电

动机,应动作于跳闸。

  

(7)对同步电动机失磁可引起母线电压严重降低,宜装设专用失磁保护。失

磁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8)2MW 及以上以及不允许非同步冲击的同步电动机,应装设防止电源短

时中断再恢复时造成非同步冲击的保护。

  保护装置应确保在电源恢复前动作。重要电动机的保护装置,应作用于再同
步控制回路

;不能再同步或根据生产过程不需要再同步的电动机,保护装置应动

作于跳闸

  

4.2 3-10kV 电动机的保护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