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工程师考试辅导:消防建规一般规定
第
8.1.1 条 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
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
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
3000m3 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
数不超过
500 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第
8.1.2 条 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
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宜
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
8.1.3 条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
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
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
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
10m 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
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 19mm 的水枪和直径 65mm、长度 120m
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
5L/s。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
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③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 2.5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