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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工程师考试辅导:消防建规一般规定

 第

8.1.1 条 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

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
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

3000m3 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

数不超过

500 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第

8.1.2 条 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

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宜
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

8.1.3 条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

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
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

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

10m 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

  

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 19mm 的水枪和直径 65mm、长度 120m

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

5L/s。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

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③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 2.5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