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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及验收工作流程

③   ④                                ④

①   ②                               ① ②  ③

说明:

1、一~三为工程验收前应开展并完成的工作。
2、对非泵站工程,程序可简化为一~四→六→七,即省略五。

      3、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缺陷问题,要及时将质量缺陷备案表报质监站备案;发生事故时,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暂行规定》(水利部令

9 号)办理。

一、项目划分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施

工及设计等单位进行,在主
体工程开工前报质监站。

二、开工审批

由 项 目 法 人

向市水利局申请

办理。

三、项目法人报验收工作
计划

开工审批后 30 个工作日

内,由项目法人报市水利局。

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
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
法人于 5 个工作日内批
复。

五、机组启动验收

首、末台机组由市电排站组

织,中间机组由项目法人组织。
验收通过后由验收委员会(或
工作组)印发验收鉴定书。

首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告知市电

排站。电排站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水利局。

项目法人申办档案验收

三、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开工审批后 30 个工

作日内,由项目法人报市
水利局。

七、竣工验收

由局组织并印发验收

鉴定书和工程竣工证书。

四、分部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主持,并于

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
收质量结论报质监站核备,
鉴定书通过后 20 个工作日
内报市水利局备案。

电排站组织机组启动试运行

六、竣工预验收

由局主管科室组织并

印发《竣工预验收工作报
告》。

对堤防工程和根据竣工验收需要抽检的工程

局委托抽检,项

目法人收到检测报告 10 个工作日内报局。

项目法人组织机组技术预验收

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外观质量评定。

项目法人向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表,局批复申请

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到施工现场后,
项目法人组织交货检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