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6-91
前言
据建设部
(85)城科字第 239 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海
博物馆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6-91),经建设部、文化部 1991 年
5 月 16 日以(1991)建标字 329 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
,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
条文规定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
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华东建筑设计院。
本《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仅供国
内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0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
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
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
第
1.0.3 条 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 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
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
;中型馆(建筑规模为 4000~10000㎡)一般适用
于各系统省厅
(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 4000㎡)一般适用于
各系统市
(地)、县(县级市)局直局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
1.0.4 条 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
应少于
100 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 50 年。
第
1.0.5 条 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
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
1.0.6 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
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
1.0.7 条 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
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
1.0.8 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
2.0.1 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
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
2.0.2 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
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