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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阅读新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时发现和旧版的一些区别,

(一)关于栏杆:

(旧版)

 第 4.2.4 条 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新版)

6.6.3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24m,不应低于 1.05m,临空高度>=24m(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

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

>=0.22m,高度<=0.45m 的可

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

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5.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间

距也不应

>0.11m。

(二)关于使用年限

(旧版)第

1.0.4 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 以上 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00 年 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 年 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 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新版)表

3.2.1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类别

 设计使用年限 适 用 范 围

1 5 年 临时性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