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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

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

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

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

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