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 年版)
目
录
1 总 则
2 方案设计
2.1 一般要求
2.2 设计说明书
2.3 设计图纸
4 施工图设计
4.1 一般要求
4.2 总平面
4.3 建筑
4.4 结构
1 总 则
1.0.5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 2、3、4 章条
款):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对于
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
度应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6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
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所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
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4 施工图设计
4.1 一般要求
4.1.1 施工图设计文件。
1 合同要求所涉及的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说明和必要的设备、材
料表,见第
4.2 节至第 4.8 节)以及图纸总封面;
3 各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
要求编制并归档保存。
4.1.2 总封面标识内容。
1 项目名称;
2 设计单位名称;
1
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通常包括建筑主体由一个单位设计,而幕墙、
室内装修、局部钢结构构件、某项设备系统等内容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成为另一方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且各方的设计文件可能存在相互关联之处。作
为设计依据,相关内容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有关承包方或分包方的需要。
2
各专业计算书是内部作业文件,当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要求提供计算书时,应按要求提供
相关的计算书。
3
总封面的格式可由设计单位自行设计,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可不限于)本规定所列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