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 保 障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
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
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
计 划 批 准 的 开 工 项 目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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