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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

以下简称 施工现场

)进行施工活动

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
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
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
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
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
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

 

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