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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

号)

]

一、

 总 则

  (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
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
二、

 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

3)企业完成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2 项,或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

目不少于

1 项。

  

2、技术条件

  (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 年以上

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并主持过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2 项,其中大型建

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1 项,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

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大型建筑装饰工

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1 项,或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2 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 年以

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2 项,具备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中型以上建筑装

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2 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