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
号)
]
一、
总 则
(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
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
二、
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
3)企业完成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2 项,或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
目不少于
1 项。
2、技术条件
(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 年以上
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并主持过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2 项,其中大型建
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1 项,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
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大型建筑装饰工
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1 项,或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2 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 年以
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2 项,具备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中型以上建筑装
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2 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