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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47   

  《北京市

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 4 月 11 日市人民政府第 6 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3 年 5 月 7

 

  北京市建设

工程施工

 

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

以下简称 施工现场

)进行施工活动

 

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

 

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

监督管理

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

 

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

 

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

 

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
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

调查

 

、处理。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

 

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

 

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
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