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

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

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

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
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 [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

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

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
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 [服务范围]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

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
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 [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
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

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

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委托方式]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

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
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

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 [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

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