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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一)消火栓系统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第 8.6.1 条五款条文说明对于多

层、高层厂房、库房和多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

 

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的竖管仍能供消防 用。但对于第一款室内消防管网
可布置成枝状的(室内消火栓不超过

10 个,且室内消防水量不大于

15L/S

 

),是否可不执行此条规定?局部枝状管道上是否允 许设不超过

个消火栓?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已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施

行。其中第

8.4.2 条对于设置成环状管网和阀们布置都有明确文字规定。旧规范

GBJ 16-87 已废止。新《建规》的第 8.4.2.1

条规定: 室内消火栓超过

10 个且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15 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 ;第

8.4.2.2 条规

定 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 ;

 

8.4.2.6 条的阀门布置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关闭阀门时

停止使用栓数不应超过

5 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厂房(仓库)应保证关

闭的竖管不超过

1 根,竖管超过 3 根时,可关闭 2 根。

22005 年技术问答(二)条对于有隔断的小店面房可以考虑邻近

一间的消火栓计算两股水柱能否到达,是仅对一、二层小店面的放宽办法
其他建筑能不能仿效?如三层店面、办公楼等。

答:⑴对于省内工程,原

2005 年技术问答的(二)8 条仍可参照进行审

查;⑵三层店面、办公楼不适用;⑶新《建规》

GB 50016-2006 第 8.3.3 条中:

“建筑面积大于 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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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苏公消[2004]17 号文中的第 条关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

的防火设计是否可理解为《高规》(

2005 年版)的不超过二层?(《高规》

术语第

2.0.17 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为不超过二层)。

答: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以术语第

2.0.17 条为准。

4、按《高规》第 6.3.3.11 条,消防电梯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

2.00m3,是指有效容积,还是总容积?

答:消防电梯排水井容积指有效容积。其最高水位不应超过电梯井底标高。

5GBJ16-872001 版)第 8.6.2 条第二款中规定水枪的充实水柱

 

长度应由计算 决定,对于高大净空场所其充实水柱长度很大(如层高为
20m,经计算充实水柱长度为 28.2m,要达到此长度,消火栓栓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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