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一)消火栓系统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第 8.6.1 条五款条文说明对于多
层、高层厂房、库房和多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
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的竖管仍能供消防 用。但对于第一款室内消防管网
可布置成枝状的(室内消火栓不超过
10 个,且室内消防水量不大于
15L/S
),是否可不执行此条规定?局部枝状管道上是否允 许设不超过
5 个消火栓?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已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施
行。其中第
8.4.2 条对于设置成环状管网和阀们布置都有明确文字规定。旧规范
GBJ 16-87 已废止。新《建规》的第 8.4.2.1
“
条规定: 室内消火栓超过
10 个且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15 l/s
”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 ;第
8.4.2.2 条规
“
”
定 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 ;
第
8.4.2.6 条的阀门布置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关闭阀门时
停止使用栓数不应超过
5 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厂房(仓库)应保证关
闭的竖管不超过
1 根,竖管超过 3 根时,可关闭 2 根。
2、2005 年技术问答(二)8 条对于有隔断的小店面房可以考虑邻近
一间的消火栓计算两股水柱能否到达,是仅对一、二层小店面的放宽办法
其他建筑能不能仿效?如三层店面、办公楼等。
答:⑴对于省内工程,原
2005 年技术问答的(二)8 条仍可参照进行审
查;⑵三层店面、办公楼不适用;⑶新《建规》
GB 50016-2006 第 8.3.3 条中:
“建筑面积大于 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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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苏公消[2004]17 号文中的第 1 条关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
的防火设计是否可理解为《高规》(
2005 年版)的不超过二层?(《高规》
术语第
2.0.17 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为不超过二层)。
答: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以术语第
2.0.17 条为准。
4、按《高规》第 6.3.3.11 条,消防电梯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
2.00m3,是指有效容积,还是总容积?
答:消防电梯排水井容积指有效容积。其最高水位不应超过电梯井底标高。
5、GBJ16-87(2001 版)第 8.6.2 条第二款中规定水枪的充实水柱
长度应由计算 决定,对于高大净空场所其充实水柱长度很大(如层高为
20m,经计算充实水柱长度为 28.2m),要达到此长度,消火栓栓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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