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
(2009) 281 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
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
简
称
人防工程
)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
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
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
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