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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

(2009) 281 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

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

人防工程

)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

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

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

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