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版本号:初稿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1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级别及等级
凡我院承担的设计项目,可分为院级管理设计项目(院级项目)和所级管理
设计项目(所级项目)的两级管理。
1.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院级项目:
1.1.1 国家及省市指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1.1.2 城市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及技术要求复杂,具有经济、文化、历史意义的省
(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
1.1.3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建筑;
1.1.4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80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1.1.5 引进外资项目及境外项目;
1.1.6 超过 2 万平方米的居住区设计及 12 层以上居住建筑;
1.1.7 标准图及通用图设计。
1.2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设计项目为所级项目。
2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2.1 院级项目的管理规定
2.1.1 设计项目的《设计人员申报表》需经总建或总工审定,分管院长批准。
2.1.2 设计评审应由总建(副总建)或总工(副总工)主持,设计项目及有关人
员参加。
2.1.3 方案、初设、施工图须由副总及其以上人员签署审定;工程师以上人员签署
审核。
2.2 所级项目的管理规定
2.2.1 设计项目的《设计人员申报表》须经所长(副所长)批准。
2.2.2 设计评审应由主任(副主任)建筑师或主任(副主任)工程师主持。
2.2.3 方案、初设、施工图须由副主任建筑(工程)师或者二级注册建筑(结构)
师及其以上人员签署审定,由院发布的具有审核权的人员签署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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