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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

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

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

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

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