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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 1 为规范城市规划的制图,提高城市规划制图的质量,正确表达城市规划图的信息,制定本标
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可参照使用。

1.0. 3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执行,也可由制图者在本标准的基础
上进行补充,但不得与本标准中的内容相矛盾。

1.0. 4 城市规划图纸,应完整、准确、清晰、美观。

1.0. 5 城市规划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图纸分类和应包括的内容 

2.1.1 城市规划图纸可分为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三类、

2.1.2 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应是记录规划工作起始的城市状态的图纸,并应包括城市用地现状图与各
专项现状图。

2.1.3 城市规划的规划图应是反映规划意图和城市规划各阶段规划状态的图纸。

2.1.4 本《标准》不对分析图的制图做出规定。

2.1.5 城市总体规划图应有图题、图界、指北针、风象玫瑰、比例、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编制日
期、图标等。

 

2.2 图 题 

2.2.1 图题应是各类城市规划图的标题。城市规划图纸应书写图题。

2.2.2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应填写图标内的图名并应书写图题。

2.2.3 图题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题)、图名(副题)。副题的字号宜小于主题的字号。

2.2.4 图题宜横写,不应遮盖图纸中现状与规划的实质内容。位置应选在图纸的上方正中,图纸的左
上侧或右上侧。不应放在图纸内容的中间或图纸内容的下方。

2.3 图 界 

2.3.1 图界应是城市规划图的幅面内应涵盖的用地范围。所有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和规划图,都应涵盖
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周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和该城市规划图按规定应包含的规划内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