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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
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
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 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
协调。
 第1.0.5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 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

 

要求。
第二章 户内设计

第一节 套型
 第2.1.1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
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

 

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二节 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第2.2.1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
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
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三节 厨房
 第2.3.1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
 第2.3.2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
预留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