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
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
住宅建筑设计。
第
1.0.3
条 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
1.0.4
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
1.0.5
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
1.0.6
条 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
1.0.7
条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户内设计
第一节 套型
第
2.1.2
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
贮藏空间。
第
2.1.2
条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
18m2;中套 30m2;大套 45m2。
第二节 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第
2.2.1
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
9m2;单人卧
室
5m2;兼起居的卧室 12m2。
第
2.2.2
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
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
2.2.3
条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
10m2。
第
2.2.4
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
5m2。
第三节 厨房
第
2.3.1
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
3.50m2;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
4m2;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
4.50m2;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
5.50m2。
第
2.3.2
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
(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
留其位置。
第
2.3.3
条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48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
小于
1.70m。
第
2.3.4
条 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
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
0.50m。
第
2.3.5
条 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
2.3.6
条 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
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积串烟。
第
2.3.7
条 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
风措施。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第
2.4.1
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外开门的卫生间
1.80m2;
二、内开门的卫生间
2.00m2;
三、外开门的厕所
1.10m2;
四、内开门的厕所
1.30m2。
第
2.4.2
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
孔插座。
第
2.4.3
条 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
,其下水
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
,
并应有可靠的防水、 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
2.4.4
条 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五节 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