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三章
电源及供电系统
第四章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第五章
无功补偿
第六章
低压配电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
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 110kV 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 1.0.3 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 性质、用电容量、工
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4 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
期为主。
第 1.0.5 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
的电气产品。
第 1.0.6 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的规定。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 2.0.1 条
电力负荷 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
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
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
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
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
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
在一级负荷 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
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
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
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
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
第 2.0.2 条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
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
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 2.0.3 条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