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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工程造价管理作为基本建设活动的中心环节,我国政府也对工程造价管理

进行了多次改革,但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从政府及政
策法律、工程造价管理各参与主体、计价模式、市场环境、造价管理理念等方面分
析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政府及政策法律方面

1、我国的法律体系纵向可分为三级:法律——行政法规、条例——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

;同时,法律体系中存在很多指令性法规。而在不同层面上关于造价

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由于在制定法规时政府各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在一定程
度上,各部委的法规存在一些内容重复的现象,条文之间的层次关系不分明,
造成条文之间出现重复、越位和法律体系庞大冗余。

2、我国的立法程序是上下双向的,由于宪法中授予了行政部门充分的行政

立法权,使得暂行规定、通知、决议都在法律的范畴之内,其中自下而上制定法
律的情况比较多。而这样先试行后正式的现状,使得政府不容易从宏观层面上对
整个造价管理体系进行有效合理的宏观控制。

3、政府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明确,各部门之间沟通较少,所颁布文件的适用

范围比较窄,难以形成统一。对于造价管理的不同阶段,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对其
进行管理,这种相关部门条块分割管理工程造价的体制,使得涉及工程造价管
理的制度和措施缺乏有机的联系和相互协调机制,从而造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水
平不高和整体效率低下。

二、工程造价管理各参与主体方面
1、政府方面。现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存在两种计价管理模式并存的状态,

即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而两种计价并行的现状,一方面使得政府相关部
门必须不断改进消耗量和价格信息,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总量的激增和工程复杂
程度的提高以及市场对消耗量和价格信息需求的倍增,从而政府要把很多精力
放在制定颁布消耗量和价格信息上来满足市场需求,分散工作精力,间接地削
弱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宏观把控

;另一方面由于定额计价的存在,政府实际

上仍然干预了微观的市场活动进而限制了建筑市场的发展,而政府的这种放权
不彻底还会导致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相关主体出现寻租等现象破坏市场秩序,不
利于建立合理的建筑市场竞争体系。

政府对工程造价是以直接管理为主,工作重点不突出,将一些本属于行业

协会的工程造价行业具体活动也纳入到政府的工作范围。

2、业主。一般在建设项目中设计费用约占工程造价的 3%~5%,而设计环节

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却达

70%~80%。但在此阶段,业主的主动控制工程造价

意识较弱,或者业主的主动控制工程造价意识较强,但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在
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事前主动控制少,事后被动控制多

;重竣工结算,轻施工

图预算。对施工图预算缺乏审定和报批程序,使工程造价管理链条出现脱节,给
工程造价超投资限额提供了可能性。因此,业主的行为对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
和造价产生很大程度的影响

;而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业主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

知识,这样很容易导致非专业的业主管理具有工程造价知识的专业人员。

3、造价咨询机构及专业人员。近几年我国建筑业发展快速,使得从事工程造

价咨询工作的中介机构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1)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