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喷消防给水系统的常见问题
及解答
1、某制药车间多层,未在《建规》第 8.5.1 条文列举的范围内,但局部又符合
《喷规》附录
A,中危险 II 级例举范围,该类建筑是否要设喷淋?
答:《建规》
8.5.1 仅对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
或人员伤亡大的重点场所作了规定。其原则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防护:
不同分区,措施可以不同:总体上要能保证整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特别要考
虑所设置的部位或场所在设置灭火系统后应能防止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蔓延
到另一个防火分区中去。在设计时类似建筑可参照执行,不能确定的应征得消防
部门认可。
2、丙类生产厂房设计说明中未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产品品种,其场所
并未说明是否属于《建规》
8.5.1 条的范畴内,未设置喷淋系统如何审查?
答:丙类生产厂房设计说明中应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产品品种,根据
《建规》
8.5.1 的规定进行确定。不能确定且未设自喷者应有消防部门的批文。
3、地下车库柱距为 8 米(停车位 3 个),结构均采用十字梁布置,自动喷
淋喷头布置是否可以按《喷规》第
7.1.3 条规定在梁间仅设置一个喷头?若柱距
8.4 米,又如何布置喷头?
答:《汽车规》中规定喷头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每个车位应有一
组喷头,十字梁梁间仅设置一个喷头不满足要求。
喷头溅水盘距板底不大于
550,喷头的布置不受次梁的影响。
若柱距
8.4 米,喷头间距建议按 2800 考虑。
4、
《商规》第
9.4.1 条,商业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及商用厨房应设置自喷,此条
在实际审查中难于把握,如何审查?
答:《商规》
9.4.1 规定商业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及商用厨房应设置自喷(与建
筑面积无关),自喷系统的形式可采用湿式、局部应用系统(系统应用面积不超
过
1000m2)等。
5、
《喷规》第
6.2.7 条,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阀门应采用信号阀,此处报警阀
进口如何界定。
答:为防止误操作,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阀门应采用信号阀,或带锁定阀
位锁具的控制阀。
报警阀组距消防水泵房较远时,在报警阀组的环状供水管网应设置信号阀
(或带锁定阀位的阀门),保证供水管网的安全。
人防地下室自喷管道上的防护阀应采用带锁定阀位的阀门。
6、设有送回风管道集中空调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的医药类厂房是
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医药类厂房的自喷系统的设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产品品种,
并与消防部门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