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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七)

水厂总体设计

  

8.0.1 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根据下列

要求综合确定:
  

1 给水系统布局合理;

  

2 不受洪水威胁;

  

3 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 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6 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7 少拆迁,不占或少占良田;

  

8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注:有沉沙特殊处理要求的水厂宜设在水源附近。
  

8.0.2 水厂总体布置应结合工程目标和建设条件,在确定的工艺组成和处理

构筑物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
流程要求;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施应根据水厂规模、生产和管理体制,结合当
地实际情况确定。
  

8.0.3 水厂生产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程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力求流程通畅、能耗降低、土方平衡

  

2 在满足各构筑物和管线施工要求的前提下,水厂各构筑物应紧凑布置。寒

冷地区生产构筑物应尽量集中布置。
  

3 生产构筑物间连接管道的布置,宜水流顺直、避免迂回。

  

8.0.4 附属生产建筑物(机修间、电修间、仓库等)应结合生产要求布置。

  

8.0.5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力求位置和朝向合理,并与

生产构筑物分开布置。采暖地区锅炉房应布置在水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7 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

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8.0.8 生产构筑物应配置必要的在线水质检测和计量设施,并设置与之相适

应的控制和调度系统。必要时,水厂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等安全保护设施。
  

8.0.9 并联运行的净水构筑物间应配水均匀。构筑物之间宜根据工艺要求设

置连通管或超越管。
  

8.0.10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

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8.0.11 水厂内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地点设置滤料、管配件等露天堆放场地

  

8.0.12 水厂建筑物的造型宜简洁美观,材料选择适当,并考虑建筑的群体

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8.0.13 寒冷地区的净水构筑物宜建在室内或采取加盖措施,以保证净水构

筑物正常运行。
  

8.0.14 水厂生产和附属生产及生活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