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1 外电线路防护
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
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
作距离应符合表
4.1.2 规定。
表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量小安全操
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
(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m) 4.0 6.0 8.0 10 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纠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翻。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
垂直距离应符合表
4.I。3 规定。
表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遭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晕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
(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
(m) 6.0 7.0 7.0
4.1.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
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
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4.1.4 规定。
表
4.1,4 起重机与架空线战路边蛙的量小安全距离
电压
(kv)
安全距离
(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4.1.5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
4.1.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 4.1.2~4.1.4 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
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
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4.1.6 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 IP30 级。
表 4.1.6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晕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
(kV) ≤10 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
(m) 1.7 2.0 2.5 4.0 5.0 6.0
4.1.7 当本规范第 4.1.6 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
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
工。
4.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