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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

要求

1.1 住宅
1.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主要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 年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

范》

JGJ242-202)。

1.1.2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 JGJ242-202 第 3.2.1 条的规定。
1.1.3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 1.1.3 的规定(见

JGJ242-202 第 3.3.1 条):

1.1.3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

套型

建筑面积

S(m

2

用电负荷

(kW)

电能表(单

相)A

A

S≤60

3

5(20)

B

60<S≤90

4

1(40)

C

90<S≤150

6

1(40)

1.1.4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

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见
JGJ242-202 第 4.2.2 条)。

1.1.5 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

(见

JGJ242-202 第 6.2.4 条)。

1.1.6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同层住户数小于 9

时,同层住户可采用单相电源供电(

JGJ242-202 第 6.2.7 条)。

1.1.7 建筑高度为 10m 或 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

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

50m~10m 且 19 层~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

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1

层~

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

缆(

JGJ242-202 第 6.4.4 条)。

1.1.819 层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

无卤阻燃的线缆。

1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

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JGJ242-202 第 6.4.5 条)。

1.1.9 电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柜)引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

过负荷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在电动门就地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
关或按钮(

JGJ242-202 第 8.3.1 条)。

1.1.1 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户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

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

JGJ242-202 第 8.3.3 条)。

1.1.2 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见 JGJ16-2008 第

7.6.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