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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质量管理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998 年 3 月 18 日河南省水利厅豫水建字[1998]0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

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

1996 年-2010 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的特点,特制订本细

则。

第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和各市地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
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我省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电、城

镇供水、配套工程与附属工程等),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
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
的监督。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质量等级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

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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