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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1997 年 月 25 日 水利部水建[1997]33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质量振兴纲要(

1996 年~2010 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

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

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

理。

  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

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

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

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

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

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

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

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

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

导。

  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