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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文号: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

颁布日期:1997-8-25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 8月 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通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

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

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

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

管理。

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

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

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