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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骨料混凝土现场拌制工艺标准

范围

 

    本工艺标准规定了轻骨料混凝土现场拌制的施工准备、操作工艺、质量标准和质量验收资
料等。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轻骨料混凝土的现场拌制。

施工准备

 

    2.1  材料及主要机具:
    2.1.1  水泥:水泥的品种、标号、厂别及牌号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水泥应有
出厂合格证及进场试验报色。
    2.1.2  砂:砂的粒径及产地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砂中含泥量;当混凝上强
度等级

≥C30 时,其含泥量应≤3%;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时,其含泥量应≤5%。砂中泥块的

含量(大于

5mm 的纯泥):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时,应<1%;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时,

≤2%。砂应有试验报告单。

    2.1.3  轻粗细骨料:轻粗细骨料(陶粒或浮石等)的品种、粒径、产地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
通知单的要求。轻粗细骨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进场试验报告。必须试验的项目有:粗细
骨料筛分析试验;粗细骨料堆积密度;粗骨料筒压强度;粗骨料吸水率试验。
    轻粗骨料的级配应符合表 4-30 的要求,其自然级配的空隙率不应大于 50%。其最大粒径
不宜大于

20mm。其含泥量不大于 2%。

                                轻粗骨科的级配

                      表 4-30

筛孔尺寸

 dmin(5) 1/2dmax(10) dmax(20) 2dmax(2×20) 

圆球型的及单一粒级

 累积筛余 ≥90 不规定 ≤10 0 

普通型的混合级配

 按重量计 ≥90 30~70 ≤10 0 

碎石型的混合级配

 (%) ≥90 40~60 ≤10 0 

    轻砂细度模数不宜大于 4.0,其大于 5mm 的累计筛余量不宜大于 10%(按重量计)。
    轻粗细骨料的堆积密度,轻粗骨料的筒压强度及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轻砂和天然轻粗骨料的吸水率不做规定;其它轻粗骨料的吸水率 1h 不大于 22%。
    2.1.4  水:宜采用饮用水。其它水质必须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 一 89)的规
定。
    2.1.5  外加剂;所用轻骨料混凝土外加剂的品种、生产厂家及牌号应符合配合比通知单的
要求。外加剂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使用说明,并应有有关指标的进厂试验报告。国家规定
要求认证的产品,还应有准用证件。外加剂必须有掺量试验。
    2.1.6  混合材料(目前主要是掺粉煤灰):所用混合材料的品种、生产厂家及牌号应符合
配比通知单的要求。混合材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使用说明,并应有进场试验报告。混合
材料必须有掺量试验。
    2.1.7  主要机具:砂轻混凝土宜优先采用强制式搅拌机,也采用自落式搅拌机。全轻混凝
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计量设备一般采用磅秤或电子计量设备。水计量可采用流量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