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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规划

1    流域(河流)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

1.0.6  江河流域规划应与国家和地区的国土规划相协调,与涉及的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发展
规划相适应。
4.0.4  流域总体规划方案,应按拟定的治理开发任务,重点研究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控制性枢
纽、重要综合利用工程以及跨流域调水等影响流域全局的战略措施布局,通过比较分析确定。
选定的方案尽可能满足各部门、各地区的基本要求,并具有较大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
效益。
5.0.1  江河流域规划应在分析流域水资源特性的基础上,结合流域社会经济发展计划,预测
不同水平年流域水资源供、需水量,并进行供需分析,提出缓解主要缺水地区和城市水资源
供需矛盾的途径。
5.0.3  水资源供需分析与评价,应按现状基准年和近期、远期两个水平年进行。基准年与不同
水平年均应分别研究丰、枯水等不同年型的水量及水质。现状基准年是预测和评价近、远期水
资源供需情况的基础,可选用规划编制期内资料较完整又具有代表性的某一年份。
5.0.8  分析结果,当流域水资源有一定富裕时,可研究相邻近缺水地区实施调水的可能性。

当流域水资源不足时,且缺水量难以在本流域调剂解决时,可根据邻近河流的水资源

情况和引水条件,研究跨流域调水。

跨流域调水量,应根据调出流域可调水量和调入流域缺水量,结合调水工程的技术、

经济特性,综合分析确定。
6.0.2  流域内各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重要性及受灾后影响严重程度区别对待,
在国家标准

GB50201—94《防洪标准》规定的范围内,从经济、社会、环境多方面综合论证选

定。所要求的防洪标准一时难以达到的,可制定分阶段标准。

特殊重要的、防洪标准要求很高的防洪保护对象,应在考虑本流域整体防洪方案的基

础上,采取自保措施。
6.0.11  流域防洪规划中应针对流域特点提出加强管理、通信、预报、预警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
意见。
7.0.4  排水河道设计排涝流量应根据治涝标准结合考虑滞、蓄能力和作物类别、生长期与
耐淹程度等因素分析确定。
    骨干排水河道的设计排涝水位,应根据排涝效益和缓排面积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选定。
8.0.6  灌区开发必须有灌有排,防止土壤盐碱化、沼泽化。灌排渠系应根据地形、地质、水系、
承泻区等条件,尽量照顾到行政区划合理布置。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灌溉渠系设置应尽量扩
大自流灌溉面积。排水沟布置应因地制宜排、截、滞、抽等方式。
8.0.7  规划大面积井灌区 应分析预测长期开采后的地下水动态变化,研究提出实施地上水、
地下水联合运用的方案,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可能对生态和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8.0.9  灌溉水源的水质要符合灌溉水标准,不能直接引用未经处理、不符和灌溉水标准的城
市工业污水、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9.0.5  供水水源,必须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对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必须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防止污染。

对城市废物水应采取措施回用或达标排放。

14.0.4 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以保护水源地的地表水、地下水水体和防止主要城镇河段岸边污
染带为重点,研究水体功能,区分重点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拟定相应的水质保护目标,
根据规划时平年的规划供水量及污染预测,结合水体环境容量和稀释自净特性,实行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拟定综合防治意见,并对主要污染源提出治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