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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

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

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

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

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

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

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

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

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

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

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