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化玻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998.05.08 发布 1998.12.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日本标准
JISR3206(1989 版)《钢化玻璃》对 GB9963-
88 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该日本标准等效,但考虑到其适用
范围,增加了抗风压性能的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2 年,原名为 JC 293-82《平型钢化玻璃》,
1986 年重新制定该标准,删除其中关于汽车、船舶用钢化玻璃的规
定,一名为《钢化玻璃》并于
1988 年发布后实施。本次修改的主要内
容是取消了原标准中的
Ⅱ类钢化玻璃并重新分类,将霰弹袋的最大冲
击高度
2300mm 改为 1200mm,经过这样的修改,这项试验就不仅
仅是观察其碎片状态,而是用于判定玻璃安全性能的试验。另外,鉴
于我国钢化水平的提高,将原
4mm 厚玻璃落球冲击破碎后称量最大
碎片质量的方法改为用制品作试样,小锤冲击后检验碎片的方法;且
去掉原标准中对抗弯强度和热稳定性的规定。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
GB9963-88。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蜀一、汪如洋、韩松、王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