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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化玻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998.05.08 发布  1998.12.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日本标准

JISR3206(1989 版)《钢化玻璃》对 GB9963-

88 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该日本标准等效,但考虑到其适用

范围,增加了抗风压性能的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2 年,原名为 JC 293-82《平型钢化玻璃》,

1986 年重新制定该标准,删除其中关于汽车、船舶用钢化玻璃的规

定,一名为《钢化玻璃》并于

1988 年发布后实施。本次修改的主要内

容是取消了原标准中的

Ⅱ类钢化玻璃并重新分类,将霰弹袋的最大冲

击高度

2300mm 改为 1200mm,经过这样的修改,这项试验就不仅

仅是观察其碎片状态,而是用于判定玻璃安全性能的试验。另外,鉴

于我国钢化水平的提高,将原

4mm 厚玻璃落球冲击破碎后称量最大

碎片质量的方法改为用制品作试样,小锤冲击后检验碎片的方法;且

去掉原标准中对抗弯强度和热稳定性的规定。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

GB9963-88。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蜀一、汪如洋、韩松、王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