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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审查内容 

5.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2 年版(具体条款略) 

5.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5.3 基础资料 
5.3.1 室外气象资料 
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

 

5.3.2 室内设计标准 
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5.3.3 建筑热工计算 
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单宿、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标准(居住建筑部
分)的要求和各地区相关细则。

 

5.4 防排烟 
5.4.1 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1 年版)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 M 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 8.4.1 条、

8.4.2 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2)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按第 8.4.11 规定,送风量不宜小于
排烟量的

50%。 

5.4.2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 

6.2.1 条规定,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 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 25Pa。防烟楼

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

25000m3/h。当防烟 16000m3/h,12000m3/h。 

注:人防工程防火规范强条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5.4.3 地下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1)第 8.2.1 条规定,面积超过 2000m2 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2)第 8.2.4 条规定,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h 计算确定。 

5.4.4 洁净厂房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01 

6.5.7 条规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5.5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措施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01 

1)第 6.6.2 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 

2)第 6.6.6 条规定,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净化空调燃材料 ;

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5.6 环保与卫生 
5.6.1 地下汽车库换气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 

6.3.4 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

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

6 次。 

5.6.2 饮食建筑油烟排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WPBS-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