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审查内容
5.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2 年版(具体条款略)
5.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5.3 基础资料
5.3.1 室外气象资料
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
5.3.2 室内设计标准
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5.3.3 建筑热工计算
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单宿、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标准(居住建筑部
分)的要求和各地区相关细则。
5.4 防排烟
5.4.1 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1 年版)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 M 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 8.4.1 条、
第
8.4.2 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2)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按第 8.4.11 规定,送风量不宜小于
排烟量的
50%。
5.4.2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
第
6.2.1 条规定,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 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 25Pa。防烟楼
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
25000m3/h。当防烟 16000m3/h,12000m3/h。
注:人防工程防火规范强条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5.4.3 地下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
1)第 8.2.1 条规定,面积超过 2000m2 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
2)第 8.2.4 条规定,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h 计算确定。
5.4.4 洁净厂房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01
第
6.5.7 条规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5.5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措施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01
(
1)第 6.6.2 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
(
2)第 6.6.6 条规定,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净化空调燃材料 ;
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5.6 环保与卫生
5.6.1 地下汽车库换气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
第
6.3.4 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
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
6 次。
5.6.2 饮食建筑油烟排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WPBS-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