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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能长期请病假吗?

答:

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员工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注意几个问题:

1)所谓病假,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

本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2)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

不能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3)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时,用人单位

应该如何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区分医疗终结发生在医疗期内,

还是医疗期满而有所不同。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

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

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仍未治愈),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

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

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待遇。

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

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一至四级的,

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用人单位对医疗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医疗期期限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

3~24 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 24 个月

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讲: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